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親字第23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父子女關係存在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7月6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韻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明正裁判案由:確認父子女關係存在裁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