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5號上 訴 人 詹益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蕓陞間請求交付股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393,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8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劉雪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本件不得抗告。
如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