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0號原 告 詹益仁訴訟代理人 許培寬律師被 告 劉蕓陞被 告 劉春英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複代理人 吳秋樵律師被 告 詹益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年1 月7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鈺林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法院書記官 許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