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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1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9號原 告 黃秀英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照堂律師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徐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蓮縣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 熊啟志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贈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年7月22日上午10時5 分,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鈺林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法院書記官 許志豪

裁判案由:交付遺贈物
裁判日期:2011-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