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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182 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82號原 告 劉秋菊原 告 劉秋月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被 告 劉賢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變賣,所得價金由原告、被告按附表所示之比例分配之。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每人各負擔三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繼承人林玉雲於民國(下同)97年5月9日過世,因長女劉秀香拋棄繼承,故由其子女即原告劉秋菊、劉秋月、被告劉賢益共同繼承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並已辦妥繼承登記為兩造公同共有,各繼承人之應繼分各為三分之一(其○○○鄉○○段第283、284建號房屋,被告劉賢益前於66年間先與被繼承人林玉雲共同繼承,故就此二筆不動產,被告劉賢益所占比例為三分之二,原告各占六分之一)。

(二)查上述不動產雖已辦妥繼承登記為兩造公同共有,且無不得分割之約定,然兩造前經多次協議分割未果,為此,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准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變賣方式分割,所得價金由原告、被告按附表所示之比例分配之。

二、被告答辯略以:

(一)同意對被繼承人林玉雲所遺如附表所示之11筆不動產為變價分割,惟以原告對先人遺物不在乎,對先人不敬,恐遭家族及鄰里非議,深表遺憾。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被繼承人林玉雲於97年5月9日過世,由其子女即原告劉秋菊、劉秋月、被告劉賢益共同繼承。

(二)兩造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筆土地及建物均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未約定公同共有之存續期間或分管契約,亦無不得分割之協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亦為98年1月23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23日施行之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2項所明定。經查,被繼承人林玉雲於97年5月9日過世時,遺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兩造在分割系爭遺產前,對於系爭遺產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公同共有存續期間或分管契約之約定,此為兩造所不爭執,本件原告於本事件僅請求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變賣分割之主張,而被告亦明示就此部分同意變賣分割明確(見卷第 196頁),則在如附表所示遺產無法達成協議分割方法,復查無其他不能分割之事實存在下,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原告請求裁判分割系爭遺產,即無不合。

(二)另按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非訟事件,究依何種方式為適當,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雖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查本件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兩造就原物分配之分割方法無法達成協議決定者,為求公平而同意變賣分割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兩造。本院審酌兩造一直就原物分配之分割方法無法達成協議,及避免公同共有關係久延,致影響彼此權益,兩造又同意變賣分割共有物等情,認以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變賣,所得價金由原告、被告按附表所示之比例分配之方式較為簡便,應予准許,爰判決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

五、末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又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查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原告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是本件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應由兩造即繼承人全體各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始屬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斟酌後認對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詳予論駁,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

1、第85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士亮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法院書記官 杜依玹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裁判日期:201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