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字第9號原 告 郭品孝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照堂律師被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訴訟代理人 李瑞敏訴訟代理人 葉香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10月26日上午9時,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士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法院書記官 郭雪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