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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0 年仲執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仲執字第1號聲 請 人 泰國信佳國際人力供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良成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上嶸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費用,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本件應徵費用為新台幣3,000元。茲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劉雪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裁判日期:2011-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