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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0 年司養聲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03號聲 請 人 黃士晉聲 請 人 黃丞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未成年子女終止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本件辦理。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終止收養契約書:應由收養人即黃士晉及被收養人即黃丞芸簽訂,並經被收養人黃丞芸於終止收養後之法定代理人同意(如以蓋章方式簽訂契約書時,請檢附印鑑證明或經公證人公證)。

(二)林東益、陳秀緞之最新戶籍謄本(請向戶政事務所聲請,記事欄勿省略)。

(三)陳明辦理終止收養之理由。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如有任何疑義,請洽事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25)。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關係
裁判日期:2011-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