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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0 年司養聲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93號聲 請 人 潘子偉相 對 人 周雨晴法定代理人 周麗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未成年子女終止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本件辦理。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終止收養契約書:應由收養人即潘子偉及被收養人周雨晴簽訂,並經被收養人生母周麗卿同意(如以蓋章方式簽訂契約書時,請檢附印鑑證明或經公證人公證)。

(二)提出聲請人潘子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如有任何疑義,請洽事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25)。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關係
裁判日期:2011-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