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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0 年家救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救字第4號聲 請 人 羅嘉維兼法定代理人 羅玉英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國光間請求確認父子女關係存在事件(100年度親字第19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楊國光間請求確認父子女關係存在事件,因家境窘困,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基金會審查決定通知書、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所得資料清單、民事起訴狀等以為釋明,並經本院向基金會函調聲請人申請法律扶助之資料,有該會100年5月18日函及所附審查決定通知書、法律扶助申請書、資力審查詢問表等為憑,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法院書記官 林香君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1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