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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0 年家訴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54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曾一勝相 對 人即 被 告 張怡芳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生活費(扶養)事件,抗告人即原告因不服本院100年1月3日以100年度家訴字第54號裁定而提起抗告,然抗告人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用,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用為新臺幣1千元。茲裁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家事庭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蓮茹

裁判日期:2012-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