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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0 年家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5號原 告 李雪麗被 告 張惠婷

張君如張惠珍張詠晴張芷瑜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籃健銘律師 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財產剩餘分配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7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淑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唐千惠

裁判日期:2012-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