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88號再審原告 陳太和再審被告 陳賢助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用物等事件,再審原告就第一、二審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7,270元,應徵第二審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