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2號原 告 柯玉珍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照堂律師被 告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爾祺 Ton.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保險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