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7號原 告 溫鈾哲原 告 鄭約瑟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伊掃魯刀即吳文明被 告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孫大川被 告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懋麟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4,465,7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776,4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