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親字第13號原 告 田秀英上列當事人提起確認父子女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提出被告王保元之最新戶籍謄本(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被告王保元與田淑美間不具有血緣關係之證明(例如:
DNA鑑定報告,此可由田淑美與王保元或田淑美與有血緣關係之生父自行至醫院鑑定,或原告請求本院安排田淑美與王保元至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惟仍須自行負擔鑑定費用)。
二、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蓮茹(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韻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