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親字第33號原 告 劉金鼎
劉光德被 告 劉振良上列當事人間否認生父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否認或認領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與認領無效或撤銷認領之訴,及就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89 條亦規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與法律上推定之生父劉阿海親子關係不存在之否認推定生父之訴,經查原告劉金鼎係居住於為新竹縣○○鄉○○村○鄰○○路○○○號、原告劉光德則居住於桃園縣楊梅市○○里○鄰○○街○○○巷○號,此有原告所提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查,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否認推定生父之訴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斟酌原告前曾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提起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親字第6號民事裁定附卷可參,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89 條、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唐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