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2號原 告 朱國華被 告 花蓮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傅崐萁訴訟代理人 許聖娃
羅淑美上列當事人間申租公有土地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扣除原告已繳納之4,000元後,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13,3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法院書記官 林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