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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2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7號原 告 汪慶生

白錦美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欽律師被 告 陳智偉被 告 楊彩鳳即嵐花屋花店.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0年度交上訴字第12號傷害致死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陳智偉涉有傷害致死等犯罪嫌疑,經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本院刑事庭一審判決,因被告上訴由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庭審理中(100年度交上訴字第12號),該犯罪是否成立,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裁判日期:2011-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