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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270 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270號原 告 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訴訟代理人 陳國龍被 告 陳春樹被 告 陳美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即被繼承人蔡阿英向原告借款,詎自民國91年7月6日起即未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契約書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經鈞院98年執字第2089號強制執行事件拍賣抵押物。今尚欠原告如訴之聲明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蔡阿英於94年4月14 日逝世,訴外人陳美燕、陳精美、黃國島已依法聲明拋棄繼承在案,而被告為其繼承人,已依法繼承其全部遺產,被告對被繼承人之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惟迭經原告多次催討,並於99年10月25日以雙掛號函催告被告履行債務,仍無效果。鈞院98年執字第2089號強制執行事件,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顯示受償不足新台幣(下同)1,346,048元及違約金193,801 元,應由被告連帶給付。爰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並聲明: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346,048 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2.被告應給付原告未分配違約金193,801元。

三、被告並未到場,亦未為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

既判力;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第4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所明定,故確定之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凡確定判決所能生之既判力與執行力,確定之支付命令均有之,當事人自不得就業經核發支付命令之法律關係更行起訴,否則其訴即屬不合法(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1742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支付命令依法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復為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第2項準用同法第4條第1項第6 款、第4條之2第1項第1 款所明定,而所謂當事人之繼受人,包括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之繼承人在內。

㈡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提出本院債權憑證、本院民事執行處

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債權額計算表、繼承系統表、蔡阿英除戶謄本、戶籍謄本、本院函、雙掛號函封面影本為證(卷6至21 頁),固得認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實。惟原告所主張對蔡阿英之借款返還請求權,本院前已受原告之聲請而於91年7月29 日對蔡阿英核發支付命令,並因蔡阿英受合法送達後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而告確定,嗣蔡阿英於94 年4月14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訴外人黃國島、陳美燕、陳精美及被告,其中除被告外均已拋棄繼承,原告亦持該確定之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並聲請代位繼承人全體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等情,有原告提出之本院98年度執字第2089 號債權憑證可參(卷6頁),並經本院調閱本院91年度促字第11155號、98年度執字第2089號、94 年度繼字第152、157號卷宗查核屬實,依據前述說明,本院91年度促字第11155 號確定支付命令所生之既判力與執行力所及之人,自包括蔡阿英之繼受人即被告,且兩造均同受其效力所拘束,則原告再提起本件訴訟,就與上開支付命令所示同一債權請求被告給付,即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原告所請難認有理。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346,048 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與未分配違約金193,801 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舉證,均無礙勝負判斷,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法院書記官 林香君附表:

┌─┬──────┬───────────┬───────────┐│編│本金金額 │ 利息起算及利率 │ 違約金起算及利率 ││號│(新台幣) ├───────────┼───────────┤│ │ │自99年8月5日至清償日止│自99年8月5日至清償日止│├─┼──────┼───────────┼───────────┤│1 │ 1,346,048元│ 3.5% │ 1.4%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12-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