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號原 告 簡俊卿訴訟代理人 邱一偉律師被 告 簡仁鏹被 告 周妙德被 告 周玉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年7月26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民事第一法庭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等裁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1-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