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4號原 告 汪月花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張照堂律師被 告 鄭成福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93號鄭成福搶奪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搶奪等犯罪嫌疑,經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現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庭為第二審之審理中,該犯罪事實尚未確定,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