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68號聲 請 人 林樹松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禁治產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補正同意書及親屬系統表,並載明由何人擔任相對人之「監
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需詳填身分證字號)。同意書需蓋用印鑑章(需附用印人之印鑑證明)。
二、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蓮茹(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
312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月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