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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1 年監宣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72號聲 請 人 蘇滿雄聲 請 人 陳麗惠相 對 人 蘇家昌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禁治產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補正同意書及親屬系統表,並載明由何人擔任相對人之「監

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需詳填身分證字號)。同意書需蓋用印鑑章(需附用印人之印鑑證明)。並請注意欲擔任「監護人」者與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者須為不同人。

㈡聲請人陳麗惠之最新戶籍謄本(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蓮茹(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

312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月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蓮茹

裁判日期:2012-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