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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1 年監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監字第17號聲 請 人 游珠鳳相 對 人 麥李妹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禁治產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提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選,並附該人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請注意,該人選須與欲擔任監護人之人非同一人。

㈡陳報本件相對人即受監護人麥李妹經法院為宣告禁治產人之裁定。

㈢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蓮茹(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月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蓮茹

裁判日期:2012-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