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簡調字第152號聲 請 人 潘夏麗代 理 人 李文平律師代 理 人 張照堂律師上列當事人請求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以下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所定之各款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第11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之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5款復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0,000元,核屬於民事訴訟法第
403 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之強制調解事件。次查本件相對人徐永琦(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民國00年0 月00日生)為本國人士,前於86年3 月16日出境,迄今未入境,並於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註記88年4 月23日遷出國外,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事務大隊花蓮縣服務站101年11月29日移署服花縣字瓊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之出入境紀錄乙紙及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以本件調解之聲請,其對相對人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依前揭說明自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