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1 年司小調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小調字第107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吳景芳代 理 人 蔡雲卿律師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酬金等等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以下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所定之各款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第11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之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5款復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4,000元,核屬於民事訴訟法第

403 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之強制調解事件。次查本件相對人

LEE ANN FORD(又名FORD LEE ANN ALEXANDRA MAY,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為加拿大籍人士,前於95年1 月29日入境,嗣於95年3 月24日出境,迄今未入境,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1 年10月8日移署出管齡字第1010152581 號函所附之入出國日期紀錄乙紙附卷可稽。是以本件調解之聲請,其對相對人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依前揭說明自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裁判案由:返還酬金等
裁判日期:2012-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