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17號聲 請 人 陳恩德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劉美惠聲 請 人 陳德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未成年子女終止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本件辦理。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公證之終止收養契約書:應由收養人陳德順及被收養人陳恩德共同簽訂,並經被收養人生母劉美惠同意。
(二)聲請人陳德順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如有任何疑義,請洽事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25)。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