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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1 年司養聲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11號聲 請 人 張展翊聲 請 人 張國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未成年子女終止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本件辦理。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收養登記申請書面文件(請向原登記收養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二)聲請人張展翊生母張淑卿之最新戶籍謄本(請持本件裁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勿省略)。

(三)本件終止收養已得張展翊於終止收養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同意之書面證明。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如有任何疑義,請洽事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25)。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12-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