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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1 年家訴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24號原 告 范益誠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被 告 陳美妃

陳倖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撤銷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3,869元。原告因起訴請求協同辦理撤銷登記等事件,僅繳納撤銷離婚登記部分之裁判費3,000元,惟其合併請求塗銷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之裁判費並未繳納,經計算其訴訟標的,應就土地及房屋之價額併予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該部分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2,303,300元,應繳裁判費23,869 元。是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23,869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7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蓮茹(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

312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蓮茹

裁判日期:2012-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