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42號原 告 陳遠志被 告 黃茌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財產剩餘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佰肆拾參萬柒仟參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肆仟柒佰伍拾陸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淑媛
法 官 林敬超法 官 王國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