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2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93號原 告 李玉花被 告 花蓮縣秀林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許淑銀上列當事人間鑑定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9,1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鑑定界址
裁判日期:2012-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