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5號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政下被 告 李叔真
號被 告 李信宗被 告 李信銘
2弄16號被 告 黃秀英
2弄16號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12,8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