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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1 年親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親字第10號原 告 林敏珠被 告 商光鋒被 告 林國新被 告 林美紅上列當事人提起確認父子女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本件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

㈡提出被告商光鋒之入出境資料(請持本件裁定至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

㈢提出被告商光鋒與被告林國新、林美紅間不具有血緣關係之

證明(例如:DNA鑑定報告,此可由林國新、林美紅與商光鋒,或由林國新、林美紅與有血緣關係之生父自行至醫院鑑定,或原告請求本院安排至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惟仍須自行負擔鑑定費用)。

二、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蓮茹(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蓮茹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
裁判日期:2012-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