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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3號原 告 國立東華大學法定代理人 吳茂昆訴訟代理人 林武順律師被 告 慶耀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怡芬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張照堂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5月2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案尚有後述應補正及調查事項,兩造請於14日內提出理由書狀,如有使用書證,應添附所用書證之影本,提出於法院,並以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㈠原告應補正陳報之事項如下:

1.本案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上記載契約金額為119,970,000元,第一次增加金額為1,145,128元、第二次增加金額為791,881元,合計為121,907,009元,倘加計物調款2,831,365元後金額應為124,738,374元,何以結算金額為124,685,754元?

2.應提出「被告提送之鋁門窗擠型斷面圖與契約圖說不同」之書證。待證:原告監造單位第三次審查意見要求被告提送鋁門窗擠型斷面慣性力矩Ⅰ值強度計算資料,並進而於第四次審查意見要求提送Ⅰ值強度計算比較表,有無正當理由。

3.應提出「被告於97年5月5日至13日仍進行基礎開挖工項」之書證。待證:原地貌高程測繪圖與實地不符,經原告監造單位複測後修正開挖深度,被告為此提送修正後土方計畫之審查期間,被告施工有無受影響。

㈡被告應陳報:本案中抗辯各項不應計列工期之事由,有無

依工程採購契約第7條履約期限㈢工程延期之規定即時提出申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劉雪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馨瑩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款
裁判日期:2013-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