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田金蘭被 上訴人 花蓮縣萬榮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蘇連進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塗銷耕作權設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其日後可否申請本案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故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台幣(下同)1,847,575元(計算式:609.04平方公尺×45元/平方公尺+7,020平方公尺×120元/平方公尺+2,906.79平方公尺×120元/平方公尺+483.81平方公尺×1,300元/平方公尺,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9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劉雪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本件不得抗告。
如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