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08號原 告 黎蘭蕙被 告 杜享壽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原告黎蘭蕙、被告杜享壽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是否須將楊明生列為本件被告,亦請原告一併考量當事人適格問題。
三、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為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可文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法院書記官 劉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