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0號原 告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饒忠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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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款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戴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