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0號上 訴 人 日揚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基振被 上訴 人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饒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1年重訴字第40號返還溢領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6,8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戴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