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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1 年重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9號原 告 鄭甘美被 告 駱明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1日通知,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台幣265,500元,此項通知已於101年6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宜蓉

裁判日期:2012-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