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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2 年司保險小調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保險小調字第1號聲 請 人 王秀玉代 理 人 王信昶相 對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炳昱代 理 人 李文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險金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以下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所定之各款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第11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

6 條第1 項第1 款復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4,064元,核屬於民事訴訟法第

403 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之強制調解事件。次查,本件相對人已具狀陳報表示因聲請人返還保險金之請求並無依據,雙方認知差異太大,顯無成立調解之望而拒絕調解,此有相對人民國102 年3 月7 日陳報狀附卷可稽,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毋庸再行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金
裁判日期:2013-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