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親聲字第111號聲 請 人 林美紅
林信男林美慧林信福林信華林信億相 對 人 林郭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蔡雲卿律師為相對人甲○○之程序監理人。
核定程序監理人報酬為新台幣壹萬伍千元,列入本院102 年度家親聲字第111號事件程序費用。
理 由
一、按處理家事事件,為保護有程序能力人之利益認有必要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或律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選任為程序監理人。為家事事件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甲○○因罹患精神分裂症、肺癌術後、腦血管疾病後遺症、高血壓、高血脂等疾病,又與相同教育程度及年齡之受測者相比,相對人在知能篩檢測驗上的整體得分落入受損範圍,包含定向感、抽象思考、問題解決與判斷、工作記憶及語意聯想流暢性等能力皆已呈現顯著缺損,目前情緒表現較為平板,言談內容仍存部分妄想,平日人際互動少,日常生活事務需工作人員提醒、督促等情,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不足,此有台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相對人之中文病歷摘要在卷可憑。相對人對於本院所詢問題雖能自行回答,惟回答內容仍存部分妄想性言談,應係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不足,無法辨識利害得失,為充分保障其實體及程序利益,並有助程序順利進行,揆諸首揭規定,自有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
三、而蔡雲卿律師執行律師業務多年,並有處理家事事件之豐富經驗,為一認真負責,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之適當人員,由其擔任相對人之程序監理人,當能充分保障相對人程序及實體上之利益。本院經徵得蔡雲卿律師之同意,並參酌聲請人之意見,爰依職權選任蔡雲卿律師為相對人之程序監理人。
四、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新臺幣五千元至三萬八千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法院於為前項裁定前,應予程序監理人及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明定。本院審酌程序監理人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程序監理人心理諮詢業務收費標準及參與法庭活動等,爰認本件程序監理人報酬應以新台幣1 萬5 千元為宜,爰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國耀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主文第一項不得抗告。
本裁定主文第二項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