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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2 年家親聲字第 1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親聲字第119號聲 請 人 周庭伃聲 請 人 周庭竹聲請人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廖國強相 對 人 周 芸聲請代理人 王政琬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生活費(扶養)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廖國強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另聲請人周庭伃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56,7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聲請人周庭竹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38,2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均未據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國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裁判日期:2013-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