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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2 年家非調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家非調字第34號聲 請 人 陳若雲上列聲請人請求改定受監護宣告人監護人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本院將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身份證明文件影本。

(二)相對人許錦章之最新戶籍謄本(請持本裁定至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件聯絡人,調股書記官黃敏翠(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25)洽詢。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淑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裁判案由:改定監護人
裁判日期:2013-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