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家非調字第34號聲 請 人 陳若雲上列聲請人請求改定受監護宣告人監護人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本院將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身份證明文件影本。
(二)相對人許錦章之最新戶籍謄本(請持本裁定至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件聯絡人,調股書記官黃敏翠(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25)洽詢。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淑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