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親字第13號原 告 潘春發 住花蓮縣豐濱鄉○○村00鄰○○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代 理 人 鄭明豊 住臺北市○○區○○路○○○號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潘武帶、朱烏吉間請求確認收養關係成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原告應補正被繼承人潘武帶之詳細繼承系統表及潘武帶親屬張紫娥、朱宇勿之戶籍謄本,並提出日據時期如何認定收養成立與否之相關證據資料到院。
二、本件聯絡人:申股書記官黃敏翠(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25)。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國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