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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5號原 告 紫晶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上雲被 告 維昌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玉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14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6 月28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1 紙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 紙可參,揆諸前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 湯文章法 官 沈士亮法 官 李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法院書記官 劉又華 法 官 李可文

裁判日期:2013-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