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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8號反訴原告即被 告 吳靜儀反訴被告即原 告 曾玉嬌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

邱劭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權轉讓契約不存在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5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3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裁判日期:2014-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