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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34 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34號原 告 陳延齡被 告 洪信介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案件,原告提起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號),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101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之案件,被害人於該刑事訴訟上訴至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嗣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以裁定將該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該受移送之地方法院民事庭應由合議庭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當事人不服判決,且上訴利益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時,得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5號研討結果參照)。原告在刑事案件上訴至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依據前述說明,本院應以合議方式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原告於民國101年6月14日質問被告為何將剛死過人的房子不

告知也不消毒即租予原告,被告不認為有錯,就哪家沒有死過人之論點反駁及嘲弄原告必然是做過虧心事,否則唸那麼高的學歷,還信這個?原告氣憤此人這種不顧他人生死的態度,將租屋前被告種種不講信用之事,數落給他聽,而發生爭執,招致不停羞辱與威脅。分述如下:

1.原告質問被告為何將剛死過人的房子不告知也不消毒即租予原告,被告回答「哪家沒有死過人」及「你家沒有死過人嗎?」回應,語帶威脅及恐嚇,此話在不同時間說過不下千次,不只一位管理員有聽聞。原告先生已有在前一日(101年6月13日)被威脅。事件發生至今,被告不循正常方式,向原告致歉,自己寫下切結書且發毒誓說不親自登門歸還押金,出門會被車撞死,讓原告又誤信他一次,但五個月內完全沒有任何表示。且案件發生至今,原告沒見過起訴的檢察官,刑事起訴時,全憑被告一面之詞。原告不服起訴書內容聲請上訴時,被告當庭和法官寒喧:我寫給你的信,你有收到喔,法官回答有,並親切的勸本人放下此事。我連法官的名字都不知道,被告居然可以和法官寫信,且法官並未詢問本人被告信件內容是否屬實,實屬不公。足見此人做事手法,明明道歉認錯就可以解決的事,卻要私下動用關係,故對原告威脅說你家沒有死過人此話,以原告對其所作所為的評價,在原告認定會私下對原告不利。原告有四歲幼女,對其愛逾性命,診所又是公開營業,此言已經對原告造成嚴重精神威脅,故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撫慰金及在法庭上公開道歉。

2.原告質問被告為何將剛死過人的房子不告知也不消毒即租予原告時,被告羞辱原告,說你是做過虧心事吧?不然唸那麼高的學歷(還是說唸那麼多書之類同義詞,被告知道原告台大畢業,租屋時也有抄下我醫師執照號碼),還會信這個,羞辱原告,這也羞辱了許多玄學佛學大師。因為信死後有靈,據被告所言,皆是做了虧心事的表現。原告現為開業醫師,雖然診所不做廣告宣傳,只看熟識及死忠患者,但原告在一些網友及媽媽們的心中,都是可遇不可求的好兒童牙醫師。被告說我做過虧心事,若不還我公道,除了對原告信譽產生損害,也會讓步入學齡的小女受到同儕嘲笑,故請求名譽損害賠償及公開道歉。

3.原告質問被告,當初簽約前告知,水電費及管理費並未繳清,為何告知原告已經繳清。被告說為何原告愛翻舊帳,且管理費有無交清,關原告什麼事?原告又提出,當日被告一次收我6個月房租,原告之所以答應,是因為被告代理人陳小姐自稱是基督徒且語氣溫柔的告訴我,要買新的家電要好幾萬,房東手頭不太方便,請我給他方便。我覺得很合理,才同意一次付半年房租,不然又不是租店面,怕人家搶,原告怎會同意一次付半年租金?且不可以向國稅局申報租金支出。哪想到付錢後房東買來的舊貨店中發霉的冰箱與洗衣機,電視櫃都擺不上去的映像管電視,比我丟掉不用的家電還差,原告皆有用手機拍下照片(此兩件質問事情,先後順序不大記得,但被告以輕蔑語氣,嘲笑本人的表情,仍然歷歷在目,監視系統也應該有拍到),被告很了不起的言之,你以為17,000元很多嗎?還想要液晶電視?簡直是陽春麵的價格想要吃牛肉麵,根本是貪小便宜,大大羞辱原告。原告在大○○○區○○○段,住家和店面皆為自有,為了給女兒健康的成長環境,來花蓮小住一陣子,調養身體,因為不確定是否久留,台北房屋皆未出租他人,一個月少說也有10萬元租金損失。且原告懷孕及女兒週歲前,先生與我皆暫停牙醫工作,在沒有正式收入的情況下,原告仍未中輟對家扶中心兩位國內外貧童的認養捐助。92年第一屆建構式數學教學的實驗品升上國一,原告對我從小看他長大的小病人深受數學的折磨,自告奮勇利用看診空擋,義務指導了學生一年數學。原告對名利淡泊,出入皆以機車代步,不代表原告小氣,原告對朋友大方,朋友來看診皆不收任何費用,對小朋友也不因為健保給付低又耗費時間而沒有耐心。不熟之患者皆言陳醫師好可憐,這樣仔細看診,診所都賺不到錢(是真的不賺錢,只是我不在乎),很熟的患者,常私下問我,陳醫師,妳家是否很有錢?妳診所怎麼看都沒賺錢?其實都猜錯,原告天性喜歡糾正別人錯誤,解決他人病痛,滿足原告唯一的要獲得別人感激的虛榮心,原告不愛身外物,只喜歡聽病人說,我家小孩還好碰到你,不然就糟了。至於收入,可以詢問原告在台北貴賓帳戶的理專就知道,原告現有的財富皆與牙醫無關,原告在未生小女前,常常帳戶內一天有上百萬資金在進出,銀行存提款都有紀錄,這幾年為了給女兒正常的生活及社會地位才增加牙醫師的工作量,但金融業的收入,在搬來花蓮以前,每年也有百萬元以上,都是有單據可以查證,說我想要被告提供液晶電視是貪小便宜,以原告的社經地位,是大大羞辱原告。且為何被告會有此語,若心中認為市價五百多萬的房子,租給我每月17,000元租金不含管理費及車位(加上後是約2萬元租金不准報稅),是便宜了我,為何當初要說因為要買液晶電視及新的冰箱洗衣機,手頭不方便,要我一次付半年租金給他,為何不直接說此租金不能提供家電。且原告租屋前一再詢問,水費電費管理費是否交清?被告也強調都有交,原告才與之簽訂合約。原告天生處女座有精神潔癖,也不靠別人臉色吃飯,開診所也不打任何廣告,自認雖沒高超技術,但古道熱腸,急人危難的正義是少有,自有死忠病患支持,所以從不屑與原告認為有瑕疵的人來往,也不做虛與委蛇之事,對人好惡皆直接表明。被告嘲弄原告貪小便宜,對原告是極大的侮辱,而誤信被告所言,與其產生租賃關係,對原告而言更是極大之精神折磨。檢察官與法官閱人無數,且應當修過心理學相關學分,自當明白原告所言非虛,如果原告的人格特質消失了,我就不是病人眼中特意獨行的陳醫師了,願意花很多的時間不計酬勞去做一件能改變他人命運的事。

4.從知道事情真相到現在,熟識的人大多笑我,為何簽約前不向房東要之前交清費用的收據,而聽信被告一面之詞?在沒有看到房東所購買的家電之前,為何一次付了半年的房租?租屋後發現屋況與描述不合,裸露的釘子使女兒受傷,為何不寄存證信函告知?而交屋時明知被告說話不算話還要相信他的假裝誠懇,及發毒誓說一定會親自歸還押金。原告為自己的輕易相信他人讓小女受傷精神持續萎靡,朋友得癌症而自責不已,再也不願對陌生人付出信任與關心,對於路人的求助仍會伸出援手,因為路人不會害我,但對於不認識的患者,原告再也不看診了,現在只看朋友介紹來的患者以及朋友的小孩子,花蓮的患者,原告都不再過問了。所謂蝴蝶效應,身為執法人員應該明白,對你們而言是小事,但對當事者而言,判決的結果,將影響其後的人生觀及價值觀。對於被告羞辱原告的所有言詞,當日警察說叫我在檢察官傳話時再說給他聽,但檢察官並未傳喚原告,即照被告所言起訴,本人不服,提起上訴,開庭時,法官又言,爭吵細節並不重要,且被告一副沒什麼大不了的態度,還詢問法官,我寫給你的信收到了吧?以原告的認知,法官應公開信件內容並詢問本人是否屬實才對,卻不料法官居然溫柔的說有收到,令我錯愕不已。也許法官長相甜美,態度親切,原告深度近視,法官距離有點遠,造成我的角度看來,像是與被告是熟人間的寒喧,被告也說他不知道為何要再來?法官還解釋給他聽,因為當事人提起上訴的關係。而被告當庭向法官誣指原告說他房子是凶宅,法官也不讓原告反駁根本沒有說過這句話。請被告提出原告何時何地向何人說過凶宅兩字?前任房客突然死亡,理應由法醫解剖驗屍開立死亡證明,原告沒有看到死亡證明書記載事項之前,是不相信任何人所說的死因及轉述任何死因,更遑論凶宅這兩字。若是被告向法官所寫之信內有言及此兩字,即犯了誣告罪。但死亡租客其家屬在一星期內搬走,原告根據之後寄來的電話帳單打去電話公司查證,同住者自稱死者女兒,24歲,將兩支行動電話號碼,解約停話,據被告太太唯一一次來租屋處不小心說溜嘴,前任房客是因為父親突然死亡,又帶著兩個孩子,所以她們夫婦就讓此女子提前解約搬走。又在參觀自己房子時說,這房子風景好漂亮,我都沒進來過。只是原告當時很愚蠢,沒想到所謂突然死亡是在花蓮,我一直以為是回台北奔喪,原告到現在仍然相信洪太太的話,她沒有進來租屋處過。現在我也能大致猜出沒有進來此屋的原因。被告後來不承認洪太太有說過此話,但我相信法官若傳洪太太來作證,她會如實說出。故原告將事情拼湊出,此位24歲女子和自稱是父親的中年男子,帶著兩名幼兒入住,家中有室內電話ADSL,第四台,也申請兩支行動電話,一支有3G無限上網(注意這些裝置並非一般基本需求),勞保投保最低薪資,所以非高薪上班族。男子突然死亡後,年輕女子對外稱是心臟病突發,但解剖書上如何記載想必被告並沒有看過。以花蓮淳樸民情,也沒有人追究是否死因離奇,一星期後,匆匆離去,手機停話,失去聯繫,被告因此氣憤,不願交管理費及其他費用,將門窗緊閉,等待下一個房客入住。其他細節,原告已經記載在上訴書中,不再贅述。無論死者的死因為何,皆屬佛經上的意外死亡,死者並不能明白發生什麼事,致使魂魄游離在陽間,而自稱死者的女兒,在一星期內搬走,更加添疑點,及死者的不明白人去樓空的怨氣。此屋是否為法律上定義的凶宅,在沒看到死亡證明書前我不會亂說,但小女不停的生病及精神狀況很差,卻是有醫師證明。朋友送我們艾草避邪,也是事實。去年來花蓮作客的美國友人,目前癌症化療中,我也可提出電子郵件證明。此友人台大書卷獎畢業26歲拿到生化博士,是不可多得的奇才,她若有何不測,我將終生寢食難安。而小女若受到任何後遺症,更是毀掉我的人生。請問法官,這如何能放下,若是放下此事,就是放下我的人格特質,放下我的正義感,我就不是原來的我,那個只要認為是對病人好就會去做,不在意報酬的愛看小朋友的女醫師就會消失了,讓我同意了世俗的觀點,不要浪費時間去爭對錯,就是要我變成一個向錢看的醫師。您有朋友有地位,生病了可以託關係找到為妳好的醫師,一個小醫師的價值觀對您來講也許不重要,但對小市民來講,卻也是至少影響了好幾千人以上。若您要我忘記此事,也是不太可能,我以41歲的高齡,挺著大肚子進考場,沒補習,沒修課,沒背景,考上中醫師檢定考,跌破許多人眼鏡。這樣的記憶力,要短期內忘記這麼重大的事,並不容易。所以我向被告求償精神撫慰金,作為他的不誠實造成原告傷害的賠償。為了證明原告並非貪小便宜之人,所有金額,全數捐給花蓮家扶中心及慈濟功德會,我只要被告認錯及道歉。

5.至於被告一再強調被原告激怒,我想請其當庭說出,我激怒他什麼?原告質問他的話都是確實發生的事,如果他覺得他所做的有道理,答應買新的家電、欠錢沒繳說有繳,只是一種做生意的方法,大家一向都這樣做,是我自己笨要相信他,那我沒話說。屋內剛死過人,本來就不可以告訴我,否則我就不租了,那也可以接受。犯不著怒罵我豬八戒,不停在眾人面前讓我難堪,也比不上冷嘲熱諷、種種羞辱之詞對我的傷害來的深,讓我至今氣憤之情仍未平復。最後原告歸還房子鑰匙時又倒打我一耙,發了毒誓,簽了切結書,還是可以假裝無辜,站在那裡,讓法官叫我去告民事,徹底摧毀我對人性的信任。我當晚真的是相信被告,方將鑰匙歸還給他的。我不在乎粗茶淡飯,也可以安步當車,當然更不在乎牙醫有沒有錢賺,所以所有的對話,若沒有第三者再做公正的裁判,我將無法恢復成原來的我,可能會變成像別人一樣勢利的醫師。但是繼續將我的憤怒及此案種種疑點及疏失訴諸文字,向政府首長陳情,以致累及無辜(偵辦員警、管理員等),又非我所願,望法官三思。

㈡要求傳喚證人帝寶凱悅大樓管理員陳先生,邱先生及總幹事及被告朋友楊裕華:

1.101年6月14日,被告辱罵原告地點為大樓管理室門口,故其中言語,當日在場人士應有聽聞。當日被告有帶一法律顧問同來,站在與被告相距不到1公尺之處。當被告說出哪家沒有死過人、妳家沒有死過人嗎?原告抱著女兒氣的當場落淚,此人應有見到,故請求傳喚此人作證。

2.案發當日值班管理員為陳先生,另有一位邱先生剛好來此收拾東西,而總幹事也是不停進進出出,故應該有聽聞。而陳先生確定聽到數次更是無庸置疑,因為當原告從警局報案回來後,陳先生很好心安慰本人,並想化解此事,有言其實洪先生說哪家沒有死過人也是實話,只是他不應該在當時我很生氣的時候說出此話,語氣也不對,他如果當場道個歉就沒事了,所以陳先生一定記得此事。且案發前一日下午,先生搬家時在大廳質問被告將剛死過人的房子租給們很過分,被告也有說出哪家沒有死過人?你家沒有死過人嗎?且作勢要撲打我先生,管理員陳先生有過來制止。先生事後叫我去感謝陳先生,還開玩笑說是救命之恩(先生是58公斤的文弱書生),陳先生也說不可能讓我們在大廳發生事情,這是他的責任。

3.被告說原告罵他缺德、小人此語,更是對原告的污辱。原告是自命清高的女性,平日口不出穢言,生氣的時候只會說出,你怎麼可以這樣做、你怎麼可以這樣對我之類的話,然後把對方罪狀數落出來。如果他說原告瞧不起他,那原告承認,若說原告說他缺德、小人,這是被告平日沒和什麼知識份子交往才會編出此語。今日法院內多有高學歷女性任職,法官可以去調查,會有自認有水準女性會說別人小人嗎?原告年輕時是常說別人是恐龍妹或是相由心生之類諷刺的話,但自懷孕後身材日漸走樣,所生之女兒無論資質或外貌皆屬平庸,原告更不敢再造口業,深知上天賜與的福氣也隨時都會收回,故不敢再批評他人的外貌和體態,而熟悉原告的朋友都知道,原告唯一會不加思索脫口而出的傷人之語,就是批評他人的外在,但現在也不敢了,其他都只會陳述事實數落對方,因為這是我的個性及職業病,很難更改。

4.原告當日在大廳質問被告,雖然語氣激動,不停落淚,但應該不叫爭吵,因為我每數落一個罪狀被告皆以諷刺的語氣回應。原告擅於邏輯分析與推理卻不擅言詞辯論,數落別人的罪狀是我的職業病,但對罵的行為卻是我做不出的。我向來鄙視用文書處理事情的,當日在大廳直到警察來之前,有半個多小時的時間,可請證人到場,重現當日場景。在原告質問並數落被告罪狀時,被告是如何回應的?難道是一語不發,聽原告的無敵碎碎唸嗎?然後再突然蹦出一句豬八戒罵我嗎?㈢補充證據:

1.被告簽約前,有說所有費用皆繳清(當日簽約時,有另一位被告友人陳淑蓉及洪夫人在場,可以傳其作證,原告訂金5,000元是匯至陳小姐帳戶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且其聲音溫柔,說自己是基督徒,要幫助別人,因為由他出面聯絡,原告才相信他們的話),原告才與之簽約。但原告100年7月下旬入住後,發現其水電費及管理費皆欠繳。附上代繳電費收據及管理費催繳通知,也不打算去繳,直到原告搬離租屋處時,積欠的管理費仍未繳清。法官認為是否有繳管理費無關本案,但原告陳述的是信譽及契約問題,在原告的立場,當初簽約時承諾原告的沒有做到,原告不再相信他口頭的保證有何不對?甚至歸還房子當晚,因為他態度軟化,說自已是信基督教不信這個,所以才不告訴我們死過人這件事。我也告誡他不管信不信,不可以再說哪家沒有死過人、你家沒有死過人這句話。當日晚班的管理員有聽到(為一位原住民,我不知其姓名),因為我還跑去問他,如果是你聽到這句話會不會生氣?他還被嚇一跳,沒料到我曾有此一問,很小聲的回答我,不知道(法官也可傳他作證)。先生說算了,我們的時間比較值錢,而且我們也不相信他是不相信這個才不和我們說,相反的,是相信這個才不和我們說。但被告也不會承認,叫他簽一張切結書給我們就好了。結果他自己還說,等電費帳單出來後,會把支票放入信封,親自送到診所給我,並且洗個牙,如果下個月沒有拿來,他發誓出門會被車子撞死,我們夫妻同聲阻止他,不要亂說這話,尤其是在那棟房子內接近午夜的時候。我很相信這種一語成讖的事,我的最要好的高中同學,碩士畢業,一直說她還不想結婚,還想念博士,結果在婚禮前兩個月,名古屋空雞,她的媽媽哭著說,她這次真的逃掉了,不用結婚了。我的女兒才四歲體質有些特異,一歲帶她去巴里島經過那個出事的海邊,回來後不明原因病了一個月,在婦幼醫院住院都檢查不出原因來,後來是聽長輩的話,用艾草和符水洗澡才好的。待在那屋子裡,我實在渾身起雞皮疙瘩,想說就算了,不要和被告再有瓜葛了。朋友也叫我押金被告退還給我,和我道歉這件事情就算了。卻不料,左等右等,三個月後開庭被告不但說過的話不算數,連簽過的字也不算,讓我自己隨便相信別人而受害,從今以後,我不再相信任何人的口頭保證了,而被告喜歡信口開河這個習慣,我也不想讓別人受到傷害,所以他說的話,請法官傳喚證人來證明,不然任何人都可以在法庭說些不合事實的話不用負責任。

2.被告的職業:自認識被告開始,被告即表明自己是老闆,和帝寶凱悅建設公司的老闆很熟,要我房子冷氣有什麼問題,直接找建設公司的老闆娘談,她們會負責處理,而管理費積欠一年都不繳,也說不關原告的事,他和建設公司講過了,他不用繳,因為他這幾個月不住在這邊,一副很大牌的樣子。而原告和其簽約時,大熱天騎著50cc的機車,風塵僕○○○區○○○○○路5段,因為其刊登的廣告上寫車位租金內含,為平面式停車位。原告問他,實際是三層機械式停車位嗎?他也一副高高在上的樣子,說你沒住過好的大樓嗎?我們東區的大樓都是這樣的停車位。原告自小在文教區長大,所唸學校也都位於2公里之內,平時很少去商業區走動,當時是真的被他的氣勢震住,以為自己孤陋寡聞。而開庭當日,大熱天原告依舊騎著我的機車,還迷路,幸好碰到送瓦斯的司機指引方向,路口警局又有位熱心女警跑出來,告訴我從巷子進去比較快,但被告仍舊開著他那很舒服的車子到來。原告的座車是00年的三門喜美,今年已經超過20歲,我捨不得換掉它。若以兩人代步車輛及交友階層比較,被告財力勝我數十倍。寄給原告的信件上也寫明其公司住址電話,先生也一直稱呼被告洪老闆,被告也視為理所當然。對我講話也是,妳叫妳老公出來和我講,我不和妳講,一副我不配和他講話的樣子(我認識的電腦工程師,不會說叫妳老公出來這種措辭,一般我們白領階層,會說夫妻、伉儷、妳先生、妳夫婿之類的稱呼),不知當庭所報職業如何變為退休電腦工程師了?是哪家學校畢業的?這麼厲害退休後便成大老闆,買房子和建設公司老闆買,而且選在立委蕭美琴的旁邊,也不知被告勞保退休金是哪家電腦公司的?如果一次領,買了此棟房子,還有440萬的貸款,表示退休金是100萬左右,那幾乎是最低投保薪資,或是職業工會的投保金額,不是電腦工程師的勞保金額。再者,不知被告專長是寫什麼軟體?下次請庭上的年輕人,考他一些身為電腦工程師應具備的知識,也請庭上要求被告提供他的專業證照,什麼職業,不是被告說了就算。

3.被告的財力:被告曾告知原告,他在鳳林有一塊地,所以常來花蓮,我之前也曾在網路搜尋到他有參與法院投標的紀錄,但昨晚想要搜尋,將之列印出來交予法官時,此資料卻沒有了,想是其要求搜尋公司拿掉了,因為的確也違反個資法。但名下是否有別的房地產,在地方稅局都可以查的到。至於被告太太和被告子女名下其餘房產,由於我和被告不熟,並不清楚。但從其三人戶籍所在地,發函詢問當地稅捐機關,就知道真相了。以常理推斷,定居台北市,事業重心在台北,又非花蓮本地人,這輩子只買唯一的房子在花蓮,且拿來渡假用,實讓人不敢相信,若職業又是電腦工程師,數字能力更應高人一等,這樣的算盤不知如何打的。而原告一直在找房子作為店面自用,被告也有詢問我租金行情及透天厝的投報率(簡訊有在手機內,未刪除),被告有興趣看千萬以上的透天厝店面非自用而是拿來投資,其手中資金充裕,可見一般。

4.被告職業為何,財力如何,其實本不關本人的事。不忮不求,何用不臧?請法官調查清楚,是因為要證明此人習慣隨口說些不負責任的話,在刑事法庭他不敢說原告罵他缺德、小人等語,說原告罵他沒有信用,他還說他原諒我,所以撤回告訴。其實他明白刑事法庭內有檢察官在,不能亂說話。而原告沒有罵他不講信用,原告是說,你做過的這些事(證據全部可以列舉),我不相信你的信用,這有何不對?事實證明,我連他罵完我,我還又相信他一次。但在民事法庭內,沒有檢察官在,法官也告訴原告,他不是檢察官,不能幫我起訴他誣告這條罪,所以他信口開河,就可以不用負責任,此例一開,民事法庭的公信力何在?故呈上補充的證據,請法庭調查被告當庭所說之事項是否為真,並請證人到場還原當日場景,以還本人一再被其破壞名譽的屈辱。另請法官調查,案發第二日員警到現場拷貝當時影像的錄影帶在何人手中遺失?

5.被告在刑事偵查庭時,告原告6月14日案發當時說他「沒有信用」為公然侮辱。原告是說,根據被告之前對原告的所作所為,原告不相信他的信用,就此點算不算公然侮辱,原告很願意公開此事給社會大眾評斷。但民訴辯論又改口為原告說他房子為凶宅,原告堅持沒有說過凶宅是一件事。如果被告想起來他在刑事偵查庭說的話,但又堅持民事庭他說的才是正確的,原告將依民事筆錄對被告在刑事偵查庭所言提出誣告罪的告訴,因為被告又否認了當日說過的話。那刑事庭的告訴,就算檢察官不起訴原告,原告依法仍可提出誣告罪之告訴。

6.原告因為拿到報案三聯單日期不符,且報案的法條寫妨礙名譽,不是公然侮辱,於101年6月14日晚間重回美崙派出所要補做筆錄及拿報案三聯單,明明看見被告似乎還在派出所裡面,值班員警卻叫原告回家,有事上偵查庭再說。原告不想多生事端,去投訴當日得到警員之回答是否合乎被害者權益,但因當日晚間10點半左右,被告仍然態度凶狠,叫原告立刻給他出來交屋,實不像剛被移送法辦的樣子,原告唯恐被陷害,才將事件始末向美崙派出所及警政署提出,以保護自己。原告101年6月19日寫給美崙派出所及警政署之公文,有交代當日事件順序,因為記憶猶新,所以順序應該沒錯。

7.被告在開刑事庭時向美麗女法官詢問,我寫給你的信你有收到吧?法官溫柔的回答有。此案件原告的上訴狀及補充副本,被告手中都有繕本。而偵查庭時檢察官不傳喚原告出庭,全聽被告一面之詞,法官開庭時言及他只能就檢察官提起事項判案,原告所說其餘事項都與此案無關,請原告另提民事訴訟。而被告私下寫給法官的信為何,是否有捏造不實之處?原告也無從得知,但法律程序上不公開是可以的嗎?原告強烈存疑。幫原告上訴之檢察官,雖為俠義心腸,但又用了原告未曾說過的凶宅二字,若說此種種疏失均為巧合,實難讓原告信服。考上國家司法官考試的執法人員,邏輯推理能力都應遠勝本人,或許真是不經意的疏失,但種種因果串聯,就算真與被告無關,侵害原告權益為事實,其巧合處也實難讓人信服。

㈣要求提供案發當日不見的筆錄(花市警刑宇第0000000000號)給承辦法官:

1.原告於101年6月14日下午16:39報案110被人辱罵,警員約於17:46分左右趕到(原告16:44分的通話紀錄,警察還沒到),查詢後帶回原告、被告和其友人(黃裕華?)做筆錄。原告筆錄時間為17:25至17:55(筆錄書上所記載),被告等人比原告先到,因為承辦員警先押回被告,後來由另一位員警,另行開車來接我去警局。原告未到警局時,警察已經調查過此人姓名為黃裕華,並有登記身分證字號。

2.警員問我是否要黃裕華作證,原告說要,警員應有幫其做筆錄。

3.原告於18點前離開警局,被告偵查卷宗上登記之筆錄時間為

18:20分至19:08分,被告於晚間10時半原告已經入睡後打電話給原告,語氣凶狠說他現在才離開警局,要我立刻出面與他交屋,不然明天要去告我。

4.被告友人黃裕華,事發當日一直陪同在被告身邊,自下午5點至晚間10點,警員有許多時間幫其作筆錄,且此人名字是警員余深賢告訴我的,原告並不認識此位當日穿白衣男子,但是102年5月8日民事庭開庭時,法官拿給我看之偵查卷宗卻無此人的偵查紀錄,故煩請督察室調出此人的偵查紀錄及筆錄資料。

5.當日晚間七點多,原告有重回派出所和值班員警說,我有一些被告羞辱我的話沒有說,我要補做筆錄,值班員警和我說,有事上偵查庭和檢察官說,被告已經移送了,但當時我看到被告明明還在警局內與人聊天。原告是台北來的,在花蓮可能只是過客,我有看見室內氣氛看似祥和但不想多生事端,但最後呈上法官的卻是不予解送犯人報告書,而被告筆錄中否認犯行(偵查庭一開始也否認,最後默認),當時因為警員尚未去拷貝監視器錄影帶,故在原告被告說法不同的情況下,左右檢察官想法的就是被告友人黃裕華說詞。被告除了在筆錄時說謊,也在刑事庭一再誣陷本人。此份筆錄或是偵查報告為何會不見?煩請督察室調出此份資料後,交予承辦法官。

㈤反駁被告之補充說明:

1.原告搬離住處前,未繳最後一個月房租,是因為本人不相信被告會當場返還押金,造成原告不信任被告的原因,已經說明多次。而事實證明,被告至今,無論所持理由為何,未返還押金,卻是事實。至於管理費,因為原告入住時間為月中,和其有半個月劃分,原告當場有堅持,他交100年7月,我就交101年6月,因為我擔心被告會和別人說100年7月也算我的,但被告認為他是否有交管理費和原告無關。原告個性敏感,不喜留人話柄,若沒有和其有清楚的切割,日後會一直擔心此事,但被告卻只說他一定會還我錢,我如何能相信被告的空口說白話?就連當日交屋後被告所簽會結清水電費及管理費後返還剩餘押金,我也因為相信被告,而又再打擊了我的信任,原告日後再也不會相信有欺騙過我一次的人。

2.被告言及原告污辱他人格,不知原告污辱他什麼?原告認為他對原告不會講信用,是由其對原告的所作所為所產生的推斷,他積欠前一年度管理費,全大樓只剩他一人沒交,名單被貼出來,全大樓都看的見,害我們承受別人異樣的眼光,我不相信他有何不對。

3.而被告說原告罵他缺德和小人(在民事庭告訴法官的),原告當時聽到是很氣憤,但事後想想很好笑。這可能是被告自己這樣認為自己,不然怎麼想出這種字眼?原告年輕時很受人喜愛,但待人並不驕傲,又因為是位親和力很好的兒童牙醫,病患和我感情都很好(有網路文章為證),近幾年在家帶小孩,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量頗大,數年內又還沒陣亡出場(有獲利紀錄,去年寶來期貨公司獲利競賽也有得名),營業員也是親暱的陳姊陳姊的叫,雖然不見得叫的真心,但逢年過節禮數卻不少,根本不會有人當面罵我。被人羞辱了,當場並不知如何反應,頂多只會說你們這樣做太過分了,你們怎麼可以騙我。既然法官已經調出當時光碟,就可以見到本人被氣得只會重複為什麼騙我?抱著女兒一直掉眼淚,當時管理員陳先生還安慰我叫我不要哭了,拿了一盒面紙給我擦,說他看我掉眼淚很難過,連在旁邊看的人都覺得我很可憐。我不明白,當日旁人都看的出只要好好和我解釋前任房客死亡的事,向我道歉他的疏忽,我是很容易被安撫的,但被告卻要用羞辱嘲弄的語氣,且以哪家沒有死過人,你家沒有死過人來回答本人的質問,對於被告的行為和說話的語氣,原告至今未能忘懷。

4.原告一再強調,從頭到尾完全沒有說過凶宅一詞,案發至今將近一年,甚至在朋友面前也決不談論此事,就是擔心有人亂說亂講。凶宅一辭的定義,不用被告附證據,原告早已知曉,不會使用該名詞來描述事件。原告當日質問被告的是為何租給我房客剛死亡的房子,卻不和我講。此次事件結束後,希望不再有房東如此對待房客,無論房東本人是何心態,房客有知的權利,不告知,即是侵犯房客的權利。而搬入後我們受傷、女兒生病等事,原告是在上訴狀中提及,在案發當日並未提及。案發當日原告是就手中已發生的事實質問被告而已,可勘驗光碟證明,被告卻一直說我說房子是凶宅,誣陷原告的名譽。其實在被告的答辯狀中,潛意識的想法化為了文字,原來他擔心房子難以出租,房價下跌,所以出租時不和我說,又不欲別人看穿他的心態,真是欲蓋彌彰。那庭上認為,在100年租屋之前,被告告知5月12日房客死亡,無論其死亡原因為何,女兒才3歲的我們會租此棟房屋嗎?被告若是真心認為此事不重要,死亡原因只要不是自殺或他殺即可,為何不誠實告知原告,讓原告決定是否要租。在佛經上論及,不是壽終正寢就不是自然死亡,屬於意外死亡,原告不在此繼續討論定義問題。但庭上明白原告在意的事情不同,原告中年得女,愛逾性命,只要有人為自身的利益蓄意傷害小女,原告決不原諒。

5.至於女兒生病、我們被割傷之事,原告有將房內生鏽的釘子拍照。有些事情的發生是環環相扣的,在前任房客突然死亡,家人突然搬走的情況下,被告身為房東,理應檢查屋內是否有不安全之處。但是被告直接將門窗緊閉,讓細菌黴菌滋生。帝寶凱悅為靠海建築,濕氣非常重,為何不將房子通風除濕數日,門後生鏽的釘子都拔除後,再租予下一任房客,此行為與心態實證明被告只顧著自己利益,不關心他人。因暫時與此案件無關,就先不探討。至於請人打掃之事,原告有詢問過打掃人員得知,僅有原告簽約後因屋內並未清掃,仲介陳小姐請他來打掃一次。被告提及有請陳淑蓉幫忙請人定期打掃之語,我也很有興趣知道,是被告說謊還是陳淑蓉中間拿了錢沒做事。就如同當日說要買新的家電,是陳淑蓉對我說謊,還是被告對其說謊?因為牽涉到有無短少金錢的問題,故案發當日,被告有打給陳淑蓉(可調查被告手機通聯紀錄之通話時間)。但電話中陳小姐叫我忘記此事,這個牽涉到詐欺及背信,怎麼可以忘記?原告並無就此事再生爭端之意思,只是是非對錯要爭個明白。且當日陳小姐仲介此屋,話氣溫柔,口口聲聲說自己是基督徒、只是為了要幫助朋友、屋主人很好,原告衝著基督徒和幫助別人這話,至今仍然判斷應該是被告說謊的機率大於陳淑蓉說謊的機率。被告若是否認陳小姐曾經告訴原告的話,他全部都沒說過,那就下次請陳小姐出庭當面對質。至於陳小姐形容被告是個好人,我也很想問被告做過什麼無償的好事,捐款過哪一個慈善機構?

6.被告言及原想息事寧人,退還押金,原告反駁此語。原告收到刑事判決書是101年9月底的事,原告提出上訴到被告收到,想必已經10月中,距離案發已經4個月,而水電費是7月中抄表,再忙1個月後也應該算出剩餘金額,連同收據交予原告。豈會有收到上訴狀後,還在考慮要不要歸還原告押金?這根本是兩件事情,如果被告提不出管理費收據及當日水電費度數之繳費金額,就足見其一開始並無歸還剩餘押金之意思。

7.關於被告言及孫一奇「老」先生,據被告太太曾經言及,房客是一中年男子和他的女兒,女兒還帶著兩個孩子,此女子是76年次,亦即當時是24歲。所以孫一奇先生何老之有?想必比被告還年輕許多,為何被告要刻意幫孫先生加上「老」字(請被告提供孫先生的出生日期,不然管理員也能描述大約年紀,據原告打聽,也是身體狀況不錯的中年人)。再者,被告亦言及其為到院前死亡,依法不得開立死亡證明書,必須解剖驗定死因,但以孫小姐迅速搬離住處,這心肌梗塞的死因,不像是解剖的結果。但這不是本案的重點,查明真相需要有權利的正義之士(原告很有心要查明孫先生的死因,但心有餘而力不足),原告只是表明基本的法律知識和醫學常識原告並不缺,豈會說出凶宅兩字;但同理,原告也不相信被告所言心肌梗塞的說辭,除非解剖證明書當庭呈驗。

8.我說被告沒繳管理費、水電費,算哪門子的不法侵害?以下這件我很介意的事為何被告不提?被告100年管理費到底繳了沒?是何時繳的?請提出收據。我質問被告為何將死過人的房子租給女兒年僅三歲的我們夫婦,難道不應該嗎?還是要和他說謝謝你把房子租給我們?被告至今為止,對此事表示歉意了嗎?更何況當日在場的是管理員和總幹事,我才是當場人士中最後一個知情的人,試問對被告有何不法侵害?至今我仍然不知道孫先生在何張床墊上發病?我認為我有權知道,請法官要求被告當庭告知。

9.陳小姐所言,因為要買新的家電需要一筆錢,請我一次開6個月的支票給他,這是仲介的話術,還是被告交代她這樣說的?我不需要用任何形容詞或是罵人的話來說此事,我案發當日要求他說明這是消費者的權利,我入住當時很生氣,但先生勸我算了,我們一次付了六個月房租能怎樣?老闆又催著我們上班,我們時間成本划不來,如果是法官您,相隔兩地,為了家電問題,時間值錢的您會爭到底嗎?女兒和我被割傷的事入住後來也有和被告講,當時沒有要怎麼樣,只是怕自己錯怪他人。沒想到被告漠不關心,只說建商都是奸商,用不好的材料,完全沒有自責之意。我知道多說無益,有將房內裸露釘子,生鏽部分拍照存檔了,甚至連這個房東未盡到修繕管理的義務,我案發當場都還沒講到。還有瓦斯桶的事情也沒講到。另有一個原因,在不知道此屋內剛死過人的事情時,我因為已經為了被告欺騙而很生氣,我們受傷連對不起也不說一聲。照了相片是準備和其打民事官司,把此事公諸於世的。因為當時我們不確定是否會在花蓮久住,打民事官司費時費力,故案發日原告本來就沒有意圖要提此事,是因為原告另有打算要等證據整理好後,提出訴訟。反正此事只為將被告欺騙原告的行為公諸於世,輸贏並無所謂,豈會先行透露出此事。案發數日前發現前任屋主死亡,原告氣憤莫名,只想質問被告為何要如此做、以及當場把押金拿回、新家安頓好後再和其打民事官司,所以當日根本沒有打算提此事。原告在上訴狀中提出,只為描述前因後果。其實,詢問管理員陳先生哪裡可以拜拜、因為我們一直受傷時,陳先生的表情怪怪的,只是我沒猜到有這種事情發生。法官可當庭詢問陳先生我當時問他拜拜一事,他心中的念頭是什麼?以致於在臉上表現出奇怪的表情?當天被告以辱罵原告收場,是原告沒想到的,當日有那麼多事實可以陳述,一件一件探討研究被告的動機,我怎會用缺德來帶過此事。若是庭上開庭時願意命令被告好好聽我說完當日我要說得話,我很願意從100年7月起被告所有罔顧房客權益的事及本人認為不平之處,再說一次給大家評論。我需要說到缺德兩字嗎?我知道罵人會結束談話,我當時一點也不想結束談話。我當時是準備去調解庭請調解委員評理的,被告欺騙了我,又不想讓大家知道,這就是再次欺騙了別人。

㈥原告再次重申,從知道前任房客死亡至今,從未說過凶宅兩字:

1.以原告極富正義感之個性,若是凶宅,早就一狀告上法院,調查仲介是否知情,請仲介公會加以懲處及要求賠償。原告在101年6月13日詢問過管理員,得知房客是到院前死亡,但不知道確實死亡原因及地點,之後詢問過仲介友人,此事有無違法?友人回答我,台灣法律對租屋沒有明確的保障,所以此事並沒有違法。原告怒極,原來被告種種欺騙本人之處,只為讓原告先租下此屋。原告即使在當時盛怒之下,氣急敗壞,有可能失言的情況下,也沒有說出凶宅兩字。原告6月13日傳給被告夫婦及律師朋友的簡訊仍留著,第二天14日已經沒有怒極攻心了,更不可能會說出凶宅兩字。之後從報案後所寫所有文件均有留底可查證,也從未言及凶宅兩字,都只是照實陳述前任房客剛死亡,或是剛死過人的房子。原告是消費者,要求房東解釋此一瑕疵有何不對?

2.被告說其應訊時應變思考力不足更屬好笑。原告於101年6月13日很生氣的傳出簡訊後,被告未回覆,卻於101年6月14日下午與一穿白衣男子一同前來,此男子很嚴肅一語不發,壓低帽簷,站立一旁(自始至終都站在同一位置,沒有坐下,也沒有靠近原告,讓原告看清其面孔),在民事庭所播放光碟中可見到其有特意避開鏡頭。原告當時是猜測此男子是法律顧問或是政界人物之類,因為被告是印刷公司老闆,隨身帶個顧問也不足為奇,所以原告被被告辱罵,哭到皮包中面紙都用完了(光碟中有照到原告翻找皮包想要找面紙卻找不到),一直往後退到此白衣男子旁,想要尋求協助,請其主持公道,此男子仍舊不發一語,還在原告靠近時,刻意再壓低帽簷,避開視線。就算是不相干的路人碰到女子求助,也會開口說兩句相勸的話,豈會完全不聞不問?若說其沒有任何法政背景,實難讓人信服。

3.在警局做筆錄時,警察明明有一同帶回此人做筆錄,證人名字也有將其列入,原告有看見為楊裕華(還是黃裕華)。警員還問我這是被告的朋友,你要請他作證嗎?我回答:要,因為我相信他不會為這種小事作偽證,卻不料最後警察呈上法官的卷宗裡,卻消失了此人的名字和筆錄,要說此人沒有運用影響力讓其置身事外是不可能的。此人雖當場沒解救我,但也沒有一起辱罵我,所以對於其想置身事外的心態,原告之前並不想追究,被告說其當時心裡很慌亂,請庭上觀察光碟中此一男子在被告大聲辱罵原告,原告害怕的後退,此男子仍能不發一言一步都沒有移動位置,還刻意避開原告的視線,如此的冷靜和冷酷,有其陪同,被告慌亂的起來嗎?再者,原告被罵,一直後退至此人身旁,才又開口要求此人主持公道,在心理學上來講,是此人的形象給了原告勇氣,因為他的冷靜,原告潛意識覺得靠近他是安全的,才會害怕時下意識的往他的方向靠近,靠近後才又有勇氣,所以被告在其陪同之下,根本沒有慌亂的行為,可向當日值班刑警詢問。當日被告還跑到警局外面散步,被警察叫回來,說他還沒做筆錄,不能走,被告回答他只是散步之類。原告做完筆錄,離開換被告做筆錄,至少也是二、三十分鐘之後(可核對兩人筆錄時間),況又有冷酷友人陪伴,何來慌亂之有。

4.大約5時半多,警員送我回到帝寶凱悅大樓大廳,原告在大廳等候被告同來。總幹事以長輩的身分勸我趕快和其辦理交屋手續,既然已經搬到新的地方,警察也逮捕他會處罰他,我就不要再和此種人有什麼瓜葛,管理員陳先生也一直安慰我。等了很久,被告沒有回來,當時下著雨,我與女兒均只穿一件短袖,實在很冷。陳先生很好心叫我不要站在大廳一直等,先打個電話去問問狀況。原告於18點40分電話接通(這是原告調出中華電信去年6月份通話明細之確實時間),只聽見被告冷笑說,拜你之賜(還是托你的福之類的),我第一次進警察局,旁邊傳來穿白衣的友人的聲音,你不要和她講那麼多話,隨即掛斷我電話。這樣的行為哪會是一陣慌亂?明明是完全的掌握狀況的態度。若真要進一步調查筆錄資料為何會消失?可以查看我們三人電話通聯紀錄。原告所有朋友皆在台北,深覺此事導因於原告隨便相信別人不會騙人,所以事件發生後,原告的手機除此通電話外,只有打給先生、以及剛好有位之前的牙科助理當天在門諾醫院誕下龍子,原告致電祝賀。而被告和其友人的通話記錄,看打了多少通電話?打給了什麼人?就可以查出為何一份筆錄一個人名為何會消失?為何呈給法官的是不解送紀錄書?當日晚間七點多我要進派出所去補做筆錄,被告明明還在,卻要回答我被告已經移送?而事實上是從未移送。當日晚間在派出所內和被告接觸過的有何人?豈會查不出來。原告在台北時,時常聽警改會言及基層警員難為之處。原告來花蓮本為陪女兒長大,暫時沒想到停留多久,也不想要引人注意,因為現在的體態是年輕時的我無法接受的(雖然聽起來荒謬,但遲暮的美女必能明白),故對於警局內發生之事,我雖笨,但不是白痴。我當時知道有問題,但原告當時並不想追究,為了保護自己,第二天去電向法院要求保存證據,以及警政署通報了未開報案三聯單。待報案三聯單拿到後,發現日期與罪名都不合,原告擔心被陷害,才又行文派出所和警政署,重述了事件的始末。但原告至今並未投訴當日辦案員警的疏失,影響原告權利,因為此事原告只想針對被告欺騙我,欺負我,要其公開道歉及認錯,並不想將事情鬧大。但被告卻連當日進派出所的狀況也可以說謊,是誰態度惡劣?是誰哭著上警車?沒有人看見嗎?被告說我辱罵他,光碟片中看到惡行惡狀的是誰?且報案中心應該都有電話錄音,當日我打電話時他還不相信警察會出現,還在旁邊大聲:你叫警察來啊,你去告我啊(被告認為欺騙是沒有罪名可告的),報案中心電話錄音應該有錄下。待警察來時,被告仍然態度凶惡,要警察等我們先辦理交屋再說,完全的目無法紀,不認為自己犯錯,當時承辦員警可以作證。若被告仍然堅持他的態度慌亂,我的態度惡劣,那就請當時有關人證一件件就原告所說與被告不合之處蒐證,派出所內的電腦資料應該有存檔,若是當日被告友人的筆錄資料已經從電腦檔案中刪除,這件事恐怕就不是妨礙名譽這個小案子了。至於原告當時態度是否惡劣,那麼多人都看的見這樣也要亂說,當時上警車時原告的小女已經在大廳沙發上睡著,我抱著她,外面下著雨,很冷。管理員陳先生追出來遞給我一件深藍色夾克,和我說不要讓女兒著涼了。什麼叫惻隱之心,人皆有之,這就是典範了。女兒在中途醒來,發現身上多了件外套,還問我是誰的?我和她說是叔叔怕妳感冒,借我們穿的,然後她翻到商標,問我是吃飽的還是沒吃飽的?可不可以走沙漠?那庭上猜到了嗎?那件衣服是駱駝牌的,因為案發前一個月才帶她去過動物園,解釋過單峰和雙峰的駱駝哪個吃得比較飽。當時做筆錄警員應該有聽到我們的對話,因為女兒坐我腿上。這樣我的態度叫惡劣嗎?以被告身為大老闆的標準,恐怕要對他逢迎拍馬,才叫態度好?揭穿他的謊言,就叫惡劣吧。

5.被告應訊時始終未提房內死過人之事,甚至還對原告提出妨礙名譽的告訴,說原告講他沒有信用。原告是說,我不相信他的信用,有人受騙上當那麼多次還會再相信同一個人。當晚我又再相信被告說,等水電費帳單七月底前出來會親自將押金送至我們新開的診所,如果沒有拿來還我他發誓他就會被車子撞死。所以將房屋鑰匙交還給被告。原告本來打算上調解委員會調解此份有瑕疵之合約,這樣被告的行為就會公諸於世,但我又信了他一次。我幹嘛要捏造凶宅?房客是什麼原因死的都不重要,重要的是被告種種欺騙的行為是為了要把房子租給我。被告偵訊時不敢編此理由,一是他不欲此心態被人得知,二是檢察官的上訴狀還沒出來。凶宅一詞,是此位檢察官寫的,不是原告寫的,至於為何檢察官要如此寫?原告也不明白。檢察官相貌堂堂,英姿煥發,實不像是會故意陷害一個媽媽,那檢察官真的應該和大家解釋一下他是否不小心用錯了此一辭。被告連庭上詢問他的職業和財產都可以大言不慚的說謊,足以證明說謊是他的習慣,幸好法官沒像原告一樣笨,有去查證揭穿他的謊言。被告當庭詢問怎樣才能看到我的上訴狀?原來連我的訴狀都沒看到,難怪敢亂用檢察官說的凶宅一辭栽贓到原告頭上,還一直說原告上訴狀說是凶宅。以前聽人家形容說謊都不打草稿,我總算見識到。不但被告可能沒想到,他當初極力想隱瞞房客死亡之事,原告也嚴格遵守官司期間,不與人談論的原則,加上原告在花蓮沒有交什麼新朋友,而此事我被騙更是件丟臉的事,所以沒什麼人知道此事。那間房子內前任房客死亡連鄰居都不清楚,否則原告也不會住了將近一年都不知道此事。現在被告自己要亂說凶宅一詞,所謂以訛傳訛,被告的房子若是從今年開始,傳出凶宅的傳聞,那是被告自己造成的,和原告無關。被告為了一個謊話,不停的再說更多的謊話、既然敢羞辱抱著幼兒的女子,卻又不敢承認。被告羞辱我的話,就算被告沒有當庭承認,被告的朋友也明白是他說的,但要原告不反駁被告的污衊,卻是不可能。

6.原告再次重申,原告當日質問被告之處,皆是根據事實,一件一件說出,沒有使用代名詞或是我個人想法來描述事情。說有繳清水電費是騙我(手上有幫其代繳之收據),沒有欠交管理費是騙我(手上有管理委員曾貼在信箱上的催繳單),說買新的家電要花錢,一次要我付6個月房租,也是騙我(可請仲介陳淑蓉作證,看是仲介騙我?還是被告騙我)。我不停的問被告為什麼要騙我?前任房客剛死亡,就把房子租給我,明明知道我有小孩還這樣做,真是太過份了(細節已經多次陳述,不再贅述),期間被告還和陳淑蓉通話,也有將電話交我講話。陳小姐有說一年前(民國100年)的舊事,為什麼不忘記他?卻不肯講到底說謊的是誰。此事可以去查電話的通話紀錄、通話時間及通話多久。為何是叫我忘記,身為仲介,枉顧消費者權益,原告的個性是決不會忘記,因為這種習慣欺騙別人的行為需要糾正,社會才能更美好。行文至此,想起去年被告對原告亦提出妨礙名譽之告訴,說原告說他不講信用(足證被告當時爭執的重點,是原告質問其種種不講信用之處)時,當時的一位女性書記官有致電原告,告知原告此事,問我要不要和被告上調解委員會調解,我心想被告不道歉就算了,還要告我妨礙他名譽,就和書記官說,我不要和解。因為被告至今沒有和我解釋前任房客剛死亡就把房子租給我之事,由於通話時間很短,原告並未再多說什麼,但是可以請其作證,原告說的是前任房客剛死,並未說凶宅兩個字。以原告的習慣,如果真是凶宅,我也不曾說這個辭,我會說有人自殺(還會說的很清楚,是燒炭,上吊,還是跳樓),還是發生兇殺案(槍殺還是刀殺),要講就會講的很清楚,是從哪裡得知?發生多久?何時知道的?說房子是凶宅,又不說清楚,此種行為,應該只會出現在市井小民閒談中,或是喜歡八卦的無知人士,被告誣指原告使用凶宅一辭,即是污辱原告學養及人格。

7.原告於案發當日,堅持與被告當場結清水費、電費、管理費後,退還剩餘押金,皆導因於原告完全不信任被告,「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但被告不肯,被告當時有沒有不還本人押金意圖,可以請其提出原告當時提供給他水電表度數及電力公司根據度數算出之金額後繳交之收據,還有剩下半個月的管理費收據,這些本就是身為房東應該做的事情。原告要的不是剩餘押金,原告要的是這些單據,被告若是沒有去做,其心態不言可喻。至於原告當時質問他為何前任房客剛死亡卻不和我說,明明知道我女兒那麼小(當時才3歲),被告當場不肯正面答覆,只用些羞辱原告的字眼來回應(原告不再贅述)。在之後被告回覆的一些書狀中,其潛意識的心態躍於紙上,被告自己都寫出擔心房價下跌,沒有人承租,所以他用欺騙的手法讓原告承租此屋,原告及大家都明白了這個答案,故就此問題不會再做詢問。被告另誣陷原告說其是缺德的小人,原告也願意相信也許被告除了喜歡騙人、自私自利、枉顧他人權利、對他人健康漠不關心外,也許沒做過什麼罪大惡極之事,否則也不會自認自己是缺德之小人。至於原告有沒有說過這詞?原告可以當場表演,我們這種程度的女生私下在是怎麼說的,大都是:哎喲怎麼可以這樣、真不應該、不要再講了、妳好無聊,氣一點會說,這樣真的很過分、太惡劣了。現今法院內那麼多女性檢察官及法官,即使在審理窮凶惡極之人,我相信也不會說出缺德小人這種字眼,犯哪條罪就說哪條就好了。原告是超過15年的開業醫師,可能已經超過10年都沒用這種字眼了,原告家中沒裝電視、沒訂報紙也超過10年以上,所以平日連電視連續劇中難聽的字眼也不曾聽聞,要說脫口而出此話,更是沒有可能。大家都知道語言能力會退化,原告平日除了專業術語和一般寒喧應對,極少開口也懶得開口,原告能寫出萬言字卻不能與人爭辯一席話,認識原告的人都知道原告的優缺點。法官閱人無數,只要開庭幾次就會明白,原告沒辦法當場把事情說清楚,但若法官請原告就一個問題提出說明,原告可以提出千字以上的說明附帶舉證及推理。所以,原告於案發當日說出缺德、小人、凶宅等字眼,是絕無可能之事。

㈦被告說原告拒收文件,又再度證明被告喜歡亂說話:

1.拒收掛號文件,郵局會請收件人當場簽拒收。原告並未於今年2月份簽過任可拒收之文件,被告就不能說是原告拒收。

2.此封文件影本,只有寫招領,並沒有寫何時有通知原告去領、及信封內為何?原告目前地址,一樓開業,二樓以上住家,除了星期假日以外,很少完全沒有人在。此封文件原告沒收到,被告應附上郵差的證詞,才能正確說明原告的行為,否則只能說是沒收到此封信。花蓮的郵差不按門鈴,這是原告到現在也沒辦法明白的事情,上次去中華路派出所拿法院公文,我還問警察這個問題,警察還笑笑說,可能他們太忙了吧。拿個信封的影印本,就說本人拒領,請被告提出具領的收條。

3.被告說信封內為剩餘押金款項,事發已經將近一年,卻在民事庭開庭前幾天,才想要歸還押金。被告搞不清楚這是兩件事情,不歸還押金及繳清費用,是侵占及背信,和他當日罵我是兩回事。原告其實每次都有給被告機會,七月他有道歉,就不會有之後的問題,他不道歉,還繼續的亂說,原告現在是為捍衛自己的名譽,被告的誣告及背信,原告不願意原諒。

4.官司期間,被告本來就不應該私下寄任何文件給原告,原告不明白被告私下的背景,對被告的判斷是來自100年7月以來,被告種種欺負原告之處。就算今天郵差真的送了此份文件到原告手中,原告也不敢拆封,萬一裡面有毒藥怎麼辦,粉末隨風而散,吸入呼吸道怎麼辦?

5.被告講了多次要歸還剩餘押金,還不還無所謂,反正大家都明白他在想什麼。但是水電費的單據、及前後兩個月管理費的收據,當初有簽一份切結書,被告要去繳交,被告若不還我,就是刑事罪。請被告將所有費用繳交後的收據給原告,因為屬於原告所有。

6.綜上所述,原告行事十分低調,診所開業至今,沒有做過一個廣告,因為原告不喜引人注意。又承租此屋,導因於原告相信陌生人的口頭承諾,原告至今想起陳小姐所言:我是基督徒,是要幫助別人的,我和屋主是朋友,所以義務幫他,不是仲介(但被告又言陳小姐是仲介,陳小姐當日行為,是仲介還是代理朋友,在法律上代表意義不同,請被告提出說明),種種氣憤之情仍不能平復。陳小姐身為仲介,這也是她慣用的話術,原告居然相信了他們的話,傳出去朋友也會說原告怎麼會那麼笨。而美國好友去年暑假傳出癌症,原告真是又傷心又憤怒,此位好友前年全家來花蓮遊玩,她與其小女兒,是第一個睡在主臥室旁邊那間房的人(因為原告剛搬入時,只有一套寢具,故全家都睡在主臥室,且剛搬入時,那間房間的冷氣壓縮機是壞的,七月天很熱,沒辦法睡,而兩星期後她要來玩,才買了新的寢具,讓其睡那間房,她先生和大兒子睡客房),原告並不是說房子造成她得癌症,而是萬一她有任何不測,以中國人的思想,原告要如何面對她的親人及好友,是被告的欺騙讓原告陷入此境地的。是否是凶宅根本不是重點,重點是自始至終被告都一直在對原告說謊。邏輯能力好的人都明白原告在爭什麼,被告程度不夠才會不明白,或是假裝不明白。原告根本不敢和人談起此事,因為被取笑的機會大於被同情的機會,而被告對於所做過的事,不但敢作不敢當,還要再誣陷原告一些原告沒說過的話。原告的個性,是絕不能容人誣陷,就算反駁被告會花掉原告很多時間,原告也會停掉門診時間,繼續拿出證據和其爭辯。且既然被告想要全花蓮法院人員都知道這件事,又對案發當日原告所說之內容不承認,又編了一套和刑事偵查庭所說不同的內容,原告亦不服。當日偵查庭不叫原告出庭,全憑被告一面之詞,既然雙方都不認同,原告個性雖屬低調,亦不得不就所有事件一一提告,此事非原告所願(本人每寫一次陳述狀,必會花費數日,幾日不能成眠,且一次出庭,要犧牲一個診次,對患者和原告皆有所失),但為了捍衛正義及原告名譽,原告不得不做。

㈧訴訟標的為據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我要主張的侵權行為

事實除了刑事簡易判決所記載犯罪事實欄的事實外,還包括:

1.被告回答哪家沒有死過人,及你家沒有死過人嗎?語帶威脅及恐嚇,地點是在同一個事件發生的地點,時間是101年6月14日,在被告罵我豬八戒之前。前一天(101年6月13日)在我搬家的時候,被告也對我先生說過,因為他認為他只是陳述一個觀點,但是我有小孩子,我抱著小孩,那時候他才三歲多,他這樣對我講,我就覺得受到威脅。

2.被告說我唸那麼多書還信這個,是不是做過虧心事。當時我質疑他房子死過人為什麼不跟我講,他就這樣說,大意是這樣,確實的用詞是說我那麼高的學歷,還唸那麼多書,或說我台大畢業,這個我不記得了,因為我那時候很生氣,我只記得當時他的語氣。我從頭到尾都沒有說過凶宅二字。這也是在101年6月14日同一事件發生的地點,就是我質問他為何房子死過人不告訴我,他就這麼說。

3.被告說我貪小便宜,這也是同一天101年6月14日,就是我和被告發生爭吵,我本來沒有要跟被告吵架,只是要問他為什麼要對一個小孩做這種事情,他就一直把事情撇開,說這個事情不重要,他就一直講這些話,讓我更生氣。

4.最後被告就罵我豬八戒,我才叫警察來。

5.被告騙我說要租給我的房子所有的費用都有繳清,但事實上都沒有繳清,我覺得他沒有信用,我不跟沒有信用的人來往,但被告卻不願意當場退給我押金。

6.被告先羞辱我,還罵我說我說我讀到台大,學歷這麼高,還信這個,一定是做了虧心事,第二句話是哪家沒有死人,你家沒有死過人嗎?我認為他這樣是在羞辱恐嚇我,第三句話是罵我豬八戒,你陽春麵的價格想吃牛肉麵,你是貪小便宜,你一萬七還想要液晶電視。

㈨我請求被告賠償我22萬元,是以被告每月的房租乘以12個月

,因為我覺得被告的房子在這樣的情況下,我根本不會去租,他得到這個利益是不當獲利,我跟被告租了一年的房子,也住了一年,被告沒有告訴我前任房客死亡的事情,害我住了一年,我認為一年的損害乘以租金的價錢就是22萬元。並聲明:被告應賠償原告22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1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㈠被告前出租位在花蓮市○○○街○○○○號房屋予原告,雙方

訂有租賃契約,租約於101年6月14日到期,詎料原告在未結清最一個月房租,且在未繳清水費、電費與大樓管理費情況下即搬遷他處。在交還房屋當天,因原告尚積欠最後一個月房租及管理費、水費、電費等費用,被告請原告先繳清管理費、水費、電費等費用,俟費用結清後再返還剩餘押租金,然原告卻堅持當天定要立刻索回押租金,雙方因而發生爭執。爭執中原告竟侮辱被告人格,無端指摘被告缺德,故意隱瞞事實將「凶宅」出租給他,令原告入住後女兒一直生病,污衊被告的房屋「不乾淨」,影射一切不如意全是被告房子所造成。由於爭執時係處在不特定第三人均可隨時共見共聞處之大樓大廳,原告持續造謠影射被告的房屋「不乾淨」、「凶宅」將使第三人產生不當聯想。若未及時阻止其侵權行為,將造成耳語傳聞,被告房屋將陷於難以出租之窘境,並有房價下跌甚至將來房子賣不出去之虞。被告雖一再向原告解釋這些事與房子無關,然而原告全然不理,仍以言辭持續攻擊,被告想阻止原告的侵權攻擊,一時情急以致說出西遊記的人名。事後深感懊悔並向對方道歉,然對方不接受並堅持提出告訴,最後被告被判處拘役五日得易科罰金。

㈡被告原想息事寧人,避免以訛傳訛反受到更大損害,願接受

判決不再訴,並準備將剩餘租金結算後寄給對方,結束這次不愉快的事件。不料原告卻另具狀向檢察官聲請上訴。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洪信介於應訊時隱瞞其係因將剛成為「凶宅」之房屋,租予不知情之告訴人陳延齡而導致雙方發生爭執,卻於偵查中將爭執緣由引導至返還押租金問題,惡性非輕,認原審判處拘役5日,量刑顯然過輕,爰循告訴人所請依法提起上訴等語。從而原告自認發生爭執之原因,係由於被告故意隱瞞,將「凶宅」之房屋租予不知情之原告所導致。

㈢「凶宅」的定義及一般人認知係指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

情事(不包括自然死亡)(內政部97年7月函釋),被告房屋之前曾出租給訴外人孫寧小姐,後孫小姐父親孫一奇老先生因心肌梗塞,由救護車送花蓮門諾醫院就醫,於100年5月12日不治過世,當時被告居住於台北市,事後孫寧小姐曾來電告知此事,之後並遷出該屋。且帝寶大樓管理員陳鎰鏗亦曾經告知曾有救護車來接送病患就醫等情。故依被告之認知前房客之父親係因病送醫院不治過世。依前項凶宅定義及一般人之認知,前房客父親既非因凶殺或自殺過世,系爭房屋自非原告所稱之「凶宅」。原告既指控被告故意隱瞞將「凶宅」出租予他,自應舉證有何凶殺或自殺根據,其女兒的生病與被告的房屋又有何因果關係?為何認定是被告房子「不乾淨」所致?何況在公眾出入場所影射、散佈不實謠言,已侵害被告權益甚巨。

㈣原告之花蓮地方法院報案函說明第四行(內頁編號40)稱「

但本人於搬家一星期前打掃房子時發現前任房客死亡之證明,於是詢問管理員陳先生,得知此房客經由救護車送至醫院前己經死亡…所以詳細死亡及時間無法得知」云云,既是連管理員都不知詳細死亡原因,原告又如何能認定遠住台北的被告得知有凶殺或自殺情事,並故意隱瞞將「凶宅」出租予他?而原告既見過前任房客之死亡證明證明書,也詢問過管理員並沒有任何凶殺或自殺確切證據,豈可僅憑臆測,任意在公眾出入場所,大聲指摘被告是缺德之人,故意隱瞞實情將「凶宅」出租給他?請參照原告102.3.14補充證據狀,第2頁之4(內頁編號35)「當日在大廳直到警察來之前,有半個多小時的時間,可請證人到場,重現當日場景。在本人質問並數落被告罪狀時,被告是如何回應的?難道是一語不發,聽本人的無敵碎碎唸嗎?」故原告自認當時係在大廳以半個多小時的時間,不斷質問數落,主動攻擊被告房子曾死過人,是「凶宅」,竟租給他以致其女兒一直生病,被告當時若不防禦阻止原告散播「凶宅」謠言,權益將蒙受巨大損害。但因平日鮮少與人口角,又在原告無敵碎碎念激怒下,不知如何防禦,一時情急以致說出西遊記的人名,想阻止原告的持續侵權攻擊行為。

㈤依民法149條規定、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2442號判例意旨

,原告罔顧事實,未有確實根據便在公眾場所任意數落被告為缺德之人,散播被告房屋為「凶宅」之謠言,影射被告將「不乾淨」房屋出租給他,致其女兒一直生病,令第三人有不當聯想。若未能及時阻止將有致被告房價下跌或出租困難之虞,並已損害被告名譽、人格。被告所受損害實遠大於原告之西遊記人名三個字損害。依比例原則,被告當時行為係基於防禦原告持續之非理性侵權攻擊,並阻止原告繼續散播「凶宅」謠言所對被告造成之不法損害,情急之下之本能防禦行為。原告對系爭房屋有何不滿大可以在契約期間跟被告私下提出改進,豈可在租賃契約期滿終止,人去樓空後再回來在大廳中傳述謠言?原告又有何權利以莫須有罪名公然數落攻擊被告?原告先引發爭執自應負較大過失責任。人非木石,在原告無敵碎碎唸攻擊下豈可能毫無反應?被告係基於被動防禦,非全可非難於被告,且被告所受的損害更遠甚原告,祈請鈞庭審酌。

㈥請求調查證據:

1.請鈞庭諭令原告提出證物:其打掃房子時所發現前任房客死亡之證明,內容所載孫老先生究係凶殺、自殺抑或自然死亡。

2.原告既受過高等教育自應明白「凶宅」二字含意,及任意傳述「凶宅」造成之嚴重影響。原告既見過前任房客之死亡證明書,應暸解所載死因,也詢問過大樓管理員知道並無凶殺、自殺情事。前房客搬走後被告即請仲介陳小姐雇人徹底打掃並清潔過房子,整理乾淨才招租,此皆眾等周知之必然過程。原告在簽約時對房屋「乾淨」方面並未有任何不滿或要求,卻在租約期滿搬走後,再回來反指被告房子「不乾淨」,指責被告未做「淨化處理」,何謂「淨化處理」?要如何「淨化處理」?又有何法律根據?原告在花蓮地方法院報案函自敘與被告發生爭執過程,爭執三自述:「因為我們搬進去就頻頻意外受傷」、「住此房子的一年當中女兒一直生病…而今年病更是不明原因纏綿不斷」、「最後只好隨身攜帶艾草和避邪物」、「我一再詢問(前房客)睡哪張床(被告)也不說明」,從而原告將意外、生病等事件與被告房子及前房客死亡惡意做不當因果連結,又於公眾出入場所,大聲指摘被告是缺德之人,故意隱瞞實情將「凶宅」出租給他,又影射女兒生病與房子「不乾淨」有因果關係,其指控基礎從何而來?有無想到這樣的傳述會對被告造成無法回復的傷害?

3.被告房屋既未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則非「凶宅」。既非「凶宅」也就沒隱瞞的問題。原告不服一審刑事判決,再具狀向檢察官聲請上訴,並主張爭執主因係:「被告洪信介於應訊時隱瞞其係因將剛成為凶宅之房屋,租予不知情之告訴人陳延齡而導致雙方發生爭執……惡性非輕,認原審判處拘役5日,量刑顯然過輕」。顯然原告明知前房客死因並非凶殺、自殺之故,從而被告房屋亦非「凶宅」。然而原告卻惡意虛構有「凶宅」之情事,指控被告故意隱瞞惡性非輕,一審量刑顯然過輕,意圖使被告受更重之刑事處分而挾怨誣告,使檢察官誤信為真並聲請上訴,原告所見之前房客死亡證明書內容為何,顯有調查必要。

㈦被告原恐事態擴大以訛傳訛,本想事情過去就算了,故在刑

事一審並未積極提出對自己有利證據,也不想因小事興訟徒浪費司法資源。然而原告卻一直將小事化大不斷纏訟,被告只得將事證及經過提呈如上。由原告當日一聽見不雅之言,便立即向花蓮分局提出告訴觀之,被告若有其他不當言辭,原告豈可能放過不在刑事告訴狀中提出?原告其他指控係臨訟杜撰並非事實,被告否認之。原告應舉證以實其說。原告其餘所述或與事實不符,或與本案無關,不再贅述,以免模糊爭點。

㈧我本人並沒有要貶損原告人格權的故意,純粹是因為雙方的

爭執,因為交屋的不愉快衍生的不愉快衝突,我們兩人沒有深仇大恨,我不需要去貶低他的人格權。在準備程序的時候,法官問我我有多少財產,當時我很緊張,也答非所問,我腦筋一片空白,我說我沒有財產,當時我是認為我已經把所謂租給原告的凶宅賣掉了,當時我太緊張了,我聽成當時我有多少房屋,這是我誤會法官的意思,我根本不需要隱瞞我的財產。原告一直說我說謊、說謊、說謊,他寫給法官的一些陳訴意見,把我說成我是說謊之父,最會說謊的人,這點我要提出簡單證據反駁原告的指控,我在原告住進去房子不到4個月的時候,我已經繳了22,160元的預繳管理費用,正本在我這裡,所以他這樣的指控是沒有根據的,我只是反駁他對我這樣不實的指控。檢察官並沒有考量給我合法權益,請問人如果連續被指責約40分鐘,毫無根據的指控本人,把一切不如意的事情全部怪罪在我身上,我不是聖賢,能不加以適度的反擊防衛自己嗎?所以情緒宣洩我沒有貶損對方的意思。檢察官沒有給我合法的權益的申辯機會,他一下子就送到簡易庭去裁決了,我根本沒有說明的機會。

㈨當時在衝突現場是6月14日的下午,我們約下午4點交屋,他

一開始就要求我當天就要把押租金退給他,請問水費沒有繳、電費沒有繳、管理費沒有繳,當然管理費可以在櫃台當場馬上繳,可是水費、電費我必需要去電力公司、水公司去確認多少金額,我才有辦法把錢退給他,他一直要求我當天一定要退給他,否則他不交屋,所以這個也是衝突的引爆點,我覺得這點也激怒了我,原告要求我提供液晶電視、全新的電器設備,我根本沒有答應他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名譽權,係指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等所加之評價,屬於個人在社會上所受之價值判斷,故名譽有無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貶損,不論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814號、96年台上字第793號判決要旨參照)。

㈡被告前出租位在花蓮縣花蓮市○○○街○○○○號帝寶大樓之

住處(下稱系爭房屋)予原告,惟二人因租屋事宜致生齟齬,於101年6月14日下午4時30分許,在位在上開帝寶大樓一樓大廳之處,二人再因上開房屋解約是否應當場退還押金等事宜而生口角,被告竟因心生不滿,當場辱罵原告「豬八戒」二次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執,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涉犯妨害名譽案件之刑事卷宗(本院101年度花簡字第531號、101年度簡上字第84號),有大樓管理人員陳鎰鏗之證述、現場監視錄影、員警職務報告等可參,被告亦因涉犯公然侮辱罪,經本院判處拘役五日,得易科罰金確定在案,有刑事判決足憑,是上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被告辱罵原告「豬八戒」一詞,在我國社會普遍的觀念中具有負面鄙視之意,被告知悉此語所表示之意義,卻在公寓大廈大廳以此語辱罵原告,而公寓大廈大廳為住戶、不特定訪客得出入之場所,係多數人可得共見、共聞之處所,足徵被告有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故意,被告應依前揭規定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㈢依上開事證及兩造陳述可知,造成雙方發生口角爭執之原因

,除系爭房屋押金、管理費、水電費之繳納或抵銷事宜外,尚有原告承租系爭房屋前,前住戶承租居住系爭房屋期間死亡一事。被告除在雙方口角爭執中辱罵原告「豬八戒」,原告並主張被告對其聲稱「哪家沒有死過人」、「你家沒有死過人嗎」、「貪小便宜」、「學歷這麼高,還信這個,一定是做了虧心事」等語,除損害其名譽外,並使其覺得受到恐嚇威脅云云;惟當時兩造係因上開租賃糾紛發生口角爭執,縱使被告當場對原告陳述上揭言語乙節為真,但核其內容,實屬被告對原告質問系爭房屋瑕疵所為之回應,其間或有口氣、態度不佳之處,惟依前後語意觀之,原告認為受有侮辱或恐嚇威脅之言詞部分,均係雙方對某特定事件所引發之激烈爭執對話,在當時情狀下,此一時氣憤之辯駁言語,尚不致使原告在一般不特定人之內心評價中達貶損其人格及社會地位評價之程度,亦難認係對原告或其家人身體、精神上自由活動之不法干涉,原告據此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洵無可採。

㈣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

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爰審酌原告遭被告辱罵「豬八戒」,人格遭受貶抑,精神上應受有相當之痛苦,暨原告為牙醫師,名下有房屋、土地等15筆,被告為電腦操作員退休,目前無工作,名下有田賦、土地等15筆(以上諸情業據兩造自承在卷,並有卷19至29頁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稽)等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被告過失程度及原告所受傷勢、所受痛苦程度等,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2萬元為適當。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萬元,及自101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即為終審判決,不得上訴,故原告假執行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尚爭執「凶宅」一詞,經查「凶宅」一詞出自檢察官上訴書,但原告所遞刑事聲明上訴狀中並未引用該詞,此經本院調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請上字第51號卷核閱無誤;另本院勘驗花蓮縣警察局函(卷48頁)檢附之系爭房屋大廳監視錄影帶拷貝光碟,該光碟僅有畫面而無聲音,無法憑此還原兩造爭執之現況,有卷101頁準備程序筆錄可參;證人陳鎰鏗已於本院調閱之刑事案件中於警局及偵查程序中均曾作證當時情形,無再行傳喚必要;原告尚聲請傳喚之證人暨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舉證,均無礙勝負判斷,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 湯文章法 官 林恒祺法 官 楊碧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法院書記官 張永田

裁判日期:2013-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