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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6號原 告 陳振郎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張照堂律師被 告 施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1月26日下午2時在本院民事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應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原告之存證信函。

三、兩造請先閱卷(本院已調得93年度票字第1136號本票裁定卷宗)。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法院書記官 張永田

裁判日期:2013-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