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6號原 告 陳振郎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張照堂律師被 告 施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1月26日下午2時在本院民事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應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原告之存證信函。
三、兩造請先閱卷(本院已調得93年度票字第1136號本票裁定卷宗)。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法院書記官 張永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