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3號上 訴 人 欣富隆企業有限公司被 上訴 人 彭秋月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年重訴字第33 號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6,4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戴國安